第一條 為吸引和鼓勵更多人才來肥創新創業,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合理有效配租配售我市市區范圍內的人才公寓,根據《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租售范圍?!逗戏适腥瞬殴⒔ㄔO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合辦〔2016〕43號)實施后來我市市區工作,經認定符合《合肥市人才分類目錄》標準的人才可以租購人才公寓。符合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等產業人才分類目錄認定標準的人才同等享受。
第三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按照以下方式租購人才公寓:
(一)市級領軍人才(D類)及以上層次人才可按相應面積標準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
(二)高級人才(E類)及以上層次人才可按相應面積標準租賃人才公寓。
(三)經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引進的特殊人才,按人才引進協議約定租購人才公寓。
第四條 在優先滿足上述規定的人才需求后,產權型人才公寓尚有剩余房源,視情況可采取以下方式租售:
(一)各區(開發區)建設的產權型人才公寓: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一事一議”引進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急需緊缺人才,可按人才引進協議約定租購人才公寓;也可根據需求拓展到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專業的高級人才(E類)。
(二)市級投資建設的產權型人才公寓可根據需求拓展到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專業的高級人才(E類)。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產權型人才公寓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或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范圍居住證或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在市區工作且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其中,產權型人才公寓申請人須全職在肥工作,申請人年齡一般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A類、B類人才可不受法定退休年齡限制);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無自有住房(與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視同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2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交易記錄;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我市未享受過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促進人才引進的市級財政購房補助等政策。
第六條 夫妻雙方均符合租售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購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人才公寓租售政策與其他住房租賃補貼政策不可同時享受,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人才,在租購人才公寓交付后的次月,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七條 人才公寓按照“自主選擇、陽光操作”的原則,根據人才公寓房源情況,綜合人才層次、實際貢獻、引進時間等因素實行按序租售。
(一)符合人才公寓租售條件的人才(含中央、省部屬駐肥單位人才)原則上在單位轄區申請人才公寓。經批準,也可申請市級人才公寓,但不得同時享受。
(二)申請人數超過房源數量,入選人員按評分排序選定。分值相同的,通過搖號方式確定。
(三)定向建設的人才公寓在符合政策前提下向指定單位供應,定向單位的人才原則上不再參與其它人才公寓的租購。
(四)對尚未建設人才公寓的城區或本轄區人才公寓供不應求的,按照“市級統籌,適度調劑”的原則進行調配,解決各區(開發區)之間人才公寓的供需矛盾。
第八條 人才公寓租售價格
(一)人才公寓租售價格按《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執行。
(二)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價格按“一人一策,一事一議”方式處理。
(三)各類人才購買人才公寓的住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出相應的住房面積標準,若實際套型與相應的住房面積標準不一致,少于相應的住房面積標準的不再另補;超出部分按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計價。超出部分的銷售差價,由開發建設單位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九條 人才公寓租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登記。符合人才公寓實施范圍及條件的申請人持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資格初審。用人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在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向轄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資格復審。轄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會同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審核部門對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復審。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進入評分排序環節,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取消排序資格。
(四)評分排序。轄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對所有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分排序。不同類別人才按層次高低進行排序,同一類別人才按評分高低排序,分值相同的,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排序(評分細則由各區(開發區)另行制定)。入選人員由房源數量和申請人綜合評分排序確定。
(五)配前公示。轄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將入圍人選和排序結果原則上應在政府信息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方可實施租售;特殊情況也可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六)公開選房。轄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組織公開選房,入圍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順序一次性簽字挑選房號。
(七)簽約。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的,由購買對象持相關材料與開發建設單位簽定購房合同;租賃人才公寓的,在規定的時間內,由配租對象與用人單位、人才公寓運營單位簽訂三方租賃合同,繳納房租等相關費用,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租賃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市級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項目參照以上程序由市人才公寓建設管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產權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前需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租賃型人才公寓只可整體轉讓,轉讓后不得改變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用途。
第十一條 市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對各人才公寓項目的租售管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一)各區(開發區)或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房源和引進人才需求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每年核查產權型人才公寓購買人在職在崗情況;實施方案、實施情況和核查結果報市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市公安局對申請人的常住戶口、居住登記情況進行核查。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請人的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審核,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等部門對申請人的人才類別和引進時間進行認定。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和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狀況進行審核。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和部門,對申請人購房補貼、公有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狀況進行核查。
其他單位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人才公寓租售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違反相關規定同時享受人才公寓、租賃補貼、公租房等安居保障政策,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條 各人才公寓項目租售應按照本細則的認定范圍執行,人才公寓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才公寓建設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